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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09-17 作者: 来源: 必威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单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包括

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整等重要事项;

4.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开展国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

学院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

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 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责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策。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提前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达有关参会人员。

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由提议题的成员作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的意见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纪要应由党委书记、院长签字后生效。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人或相位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议、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学院教职工和学生通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将结合校内巡察或专项检查等工作检查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经学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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